河南双软评估,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郑州双软评估条件要求咨询 (一)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软件产品评估: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颁发软件产品证书,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研发能力的一项证明;可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参考。 1、取得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省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省创业中心)。 (二)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软件企业评估: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可作为表明企业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参考。 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截止申报时上年度或当年度收入不低于10万元;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