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认定,郑州企业**企业认定政策解析,郑州高新认定培育申报中心 变化一:取消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条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征求意见稿 *十一条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河南智多兴解析:与*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范畴,与国家倡导的提升企业*能力不符。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征求意见稿 *十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河南智多兴解析: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根据华税的服务经验,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较终无缘高新资格。 变化三: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条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征求意见稿 *十一条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河南智多兴解析: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较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其背景是,老办法颁布已经7年,期间我国经济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今非昔比,适当提高企业的规模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另外,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3%,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其次,研发费用比例的下调,对于一些成立时间不长,研发投入有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励。 变化四:提交材料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无 征求意见稿 *十二条(一)企业申请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河南智多兴解析: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变化五: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河南智多兴解析:老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国税函【2009】203号文,其中*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该条规定受到诸多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批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绕开原有管理办法,单独发文,要求高新企业备案,否则取消高新资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别合适。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解决了原来203号在立法上的瑕疵,实现了备案的“有法可依”。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简化,具体提交哪些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变化六: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五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 *十九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河南智多兴解析:新办法增加“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这对高新企业资质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报告义务。在老办法下,相关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的要求。同时对于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也应该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备案义务。新办法明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累计达两年的,应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是三部门发文,相比较原有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取消高新资格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变化七:违法违规符合“重大”“严重”情形才能取消高新资格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五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 *十九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河南智多兴解析:老办法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偷骗税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不作区分,一律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对上述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较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华税在实务中,遇到很多真实的案例,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 变化八: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的规定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五条 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征求意见稿 *十九条 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河南智多兴解析:老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华税律师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尤其对于带有处罚权性质的权力的使用,更需谨慎,必须保留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 变化九: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十一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证书”。 征求意见稿 *十二条 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河南智多兴解析: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同时要求认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认定机构的工作效率提高不光体现在公示时间的长短上,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了,而且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较快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