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以上单位在审查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较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7),加盖科技部门公章,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 (三)《**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中*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企业认定中相关工作,出具研究开发费用、**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3)。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还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 有关要求 (一)2016年是按新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的**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大培训培育力度,切实做好服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申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责,科学认真地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保证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